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热线电话:0771-5891092 客服部:0771-5891092

2024年12月21日 星期六
行业动态 国外动态 行情分析 市场行情 专业技术 淀粉衍生 业务咨询 环保园地 本网导航 网站首页
新闻 生产动态 产业政策 市场 网上贸易 网上书店 技术 产品标准 原料种植 学习 精品文章 统计数据 其他 征稿启示 联系我们
  产业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更新时间:2023-01-10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上一篇: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下一篇: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2023年将调整
  相关文章
·2004税改对食品行业的影响(2)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出台 
·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几点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标签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木薯、淀粉及衍生物1996-2010年发展规划方案 
·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央行:9月15日起 下调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保险+期货”服务“三农”走实走深 
·重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中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农业保险再次扩容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 
  推荐企业
  推荐会员
·梧州金木马淀粉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农垦明阳淀粉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威尔森淀粉工业公司
·青岛东南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济贸易有限公司
·华南农业大学
·钦州那丽万隆淀粉有限公司
·南京高扬环保材料科技有限
·杭州纸友科技有限公司
·西双版纳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汇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粮贸易有限公司
·瑞丽市瑞杨贸易有限公司
·云南立丹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台湾至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星裕航(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建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周口腾硕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兴南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州东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防城港多金联智投资有限公司
·烟台正威进出口有限公司
·庄浪县宏达淀粉加工有限公司
·广西崇左市凯源酒业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肃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埃森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味丹(越南)股份有限公司
·大木国际物流 (深圳)有限公司
·潍坊森瑞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枣庄市复粮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宜瑞安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广西隆安金源淀粉有限公司
·厦门雨田乐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棉麻集团
·福建泉州市和兴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
·内蒙古呼和浩特华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亚热带作物研究所
·福建厦门洪顺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光有薯业有限公司
·上海味丹企业有限公司
·上海纳美实业有限公司
·友情链接: 一、链接网站需有自己的特色和内容,更新及时,PR值≥3。 二、申请前请先做好本站链接,如果本站未通过您的请求,您可以去掉我方链接!
关于我们 | 服务协议 | 豁免声明 | 本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征稿启示 | 联系我们 | 邮箱:
Copyright @ 2003-2010 南宁红木马淀粉科技有限公司 网址:www.df001.cn 或 www.starchworld.net
广告部:0771-5891092 客服部:0771-5891092 E-mail:starch@df001.cn  QQ:1305485155、2292123404、1584701524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81号气象小区6栋1单元1204 微博地址:http://weibo.com/starchworld
桂ICP备060032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