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2023年将调整
信息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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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12月29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3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2023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102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保障人民健康,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对部分抗癌药原料、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原料、镇癌痛药品实施零关税,降低假牙、血管支架用原料、造影剂等医疗用品进口关税。二是顺应消费升级趋势,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降低婴幼儿食用的均化混合食品、冻蓝鳕鱼、腰果等食品,咖啡机、榨汁器、电吹风等小家电的进口关税。三是加强资源供应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对钾肥、未锻轧钴等实施零关税,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硼酸等商品进口关税。四是促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降低铌酸锂、电子墨水屏、燃料电池用氧化铱、风力发电机用滚子轴承等商品进口关税。其中,对7项煤炭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实施至2023年3月31日,自2023年4月1日起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2023年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其中,对栗子、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取消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为促进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2023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八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将从7.4%降至7.3%。
为扩大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2023年将对19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9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协定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自2023年1月2日起,将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部分商品实施RCEP协定税率。
2023年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支持和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快发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表示,上述调整措施有利于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支持宏观政策跨周期设计和逆周期调节,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有利于加强资源供应保障,加快实现产业体系升级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利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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